(十三)降低反担保门槛。创业扶持对象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反担保人员放宽至本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须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强化资金扶持
(十四)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创业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习、初始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成功奖励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3年内,市区扶持创业专项引导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十五)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六)延长“低保”期限。本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区保留其低保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
(十七)实行社保补贴。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除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初始创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为2000元。对城乡残疾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不超过5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九)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城乡创业扶持对象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