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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编制报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参照上级标准。鉴于省级机关已经部署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制工作并且部分已有突破,我市有关单位可主动联系上级对口部门,争取工作指导,获得参照样本。
  (三)借鉴横向经验。鉴于省内部分兄弟城市也已启动系统建设工作并且局部有所创造,市 “三合一”项目办将选择和带领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在近期赴兄弟城市学习系统建设经验和行政处罚流程及自由裁量基准编制办法等;有关单位也可利用横向工作联络关系,主动学习兄弟城市同行的好做法、好经验。
  (四)适当组织培训。市“三合一”项目办将根据工作推进需要和可以消化的自由裁量基准样本,在适当时候组织相应的指导培训活动(另行通知)。
  四、报送方式
  (一)所有单位均须按照要求将编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和逐项填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申报表》(见附件),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本。
  (二)法定行政机关和独立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自行编制填写并加盖印章报送;由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自行编制填写并加盖印章,转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报送;受委托组织编制后,须由委托机关加盖印章统一报送。
  (三)具体报送时间截止2009年4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三合一”项目办负责接收(承办处室: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人:范玲梅;联系电话:85683397;电子信箱:ggflm@163.com)。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申报表(样本)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申报表(样本)

          (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

处五万元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恢复原状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经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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