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编制报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4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常政办发〔2008〕107号)和今年3月23日至24日在南京召开的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培训会议精神的要求。为抓紧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我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二期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顺利达标,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具体的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二、编制要求
(一)梳理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项目。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内容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都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划分等次,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原则上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次;对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则应多于三个等次。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标准。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常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并报送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或实施办法。
三、工作方法
凡二期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单位,均应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单位法制(法规)处室或相应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工作的组织、审核和扎口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层面的汇总审定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灵活运用以下方法:
(一)立足自主研究。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特别是多年执法实践的经验,立足于自身力量、自主研究,抓紧编制上报符合法定要求并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