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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09〕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稳定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局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1. 全市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不少于22000名。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2. 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企业以及“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中“龙腾计划”和“瞪羚计划”的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超过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3.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4. 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5. 承担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6. 招录公务员向高校毕业生倾斜,今年418名招录职位中,高校毕业生可选择报考的职位不低于80%。公开选聘27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行政村和社区任职。
  7. 教育和卫生系统公开招收工作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其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社会化管理职工时,招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30%。
  8. 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9. 毕业2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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