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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09〕6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加快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机动车停车泊位明显不足,住宅小区停车矛盾十分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城市形象。为改善住宅小区停车泊位不足的现状,根据《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遵循“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按片规划、先易后难、多措并举、整合资源”的原则,通过小区内部改造一块,小区外部配建一块,社会资源利用一块,使住宅小区停车难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住宅小区内道路、草坪砖停车泊位建设由政府投入,建成后纳入小区长效管理。停车收入扣除管理和维护费用后,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但应优先用于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住宅小区外道路、道板停车临时泊位建设由政府投入,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停车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
  新建停车楼(场)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和区域改造配套等渠道组织建设,多管齐下,重点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共享停车设施。
  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建设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落实,武进区、新北区的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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