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焦政〔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四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就是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三)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中心城市重点地段的设计、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