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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焦政〔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等级或阶次,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内部制约和政府监督机制,使比较原则、宽泛的规定具体化,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有效地控制和解决行政处罚不公的问题,从而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把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要求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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