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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兰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甘肃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推荐名单见附件11),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确认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产品标识卡号;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一折统”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区县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三、实施原则
  (一)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二)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公告。
  (三)责任可追溯原则。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四)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五)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农民可在户籍所在市财政、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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