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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苏府办〔2009〕94号)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农林局、物价局、粮食局;农发行苏州市分行:
  去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苏府〔2008〕36号)和市粮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实施办法》(苏粮调〔2008〕第19号),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促进了粮食生产规模化,增加了农民收入,降低了地方储备粮运作成本和风险,提高了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每年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办法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今后,除补贴标准和办法发生变化,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提高加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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