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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对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确保落实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所签订的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实行片区管理,各片区分管领导对指导、检查、监督、督办和协调其负责管辖区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重要责任,确保落实市政府与分管区(县级市)政府所签订的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片区下负责各区(县级市)的督办人对其管辖区域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可以根据各区违法用地案件数量与队伍之间的关系,统一调配全市执法队伍力量,整合各区(县级市)执法资源。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对国土所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及时检查发现国土所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及时(10个工作日内)发现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及时立案查处。

  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应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立案率和查处率达到100%,年度结案率达到90%以上;确保符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全部立案追究。

  第二十八条 国土所负责其辖区内违法用地的巡查、发现、制止、初步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基层国土所和表现突出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制定。

  第三十条 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核实为土地违法案件时,由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对举报人作出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实行定员定岗、分片包干、领导负责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没有按时完成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任务的分管领导、经办人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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