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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三)法院终审判决国土房管部门败诉的,由案件代理人负责向领导汇报,并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履行生效判决;同时书面告知公安、检察院撤销移送的土地违法刑事案件。

第四节 报告

  第十八条 国土所对土地执法工作实行日报、周报和月度总报告、重大典型案件专题报告制度。

  (一)国土所将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登记并报告,按要求填写台账盖章后当天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统计分类后于次日上午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导及其它相关部门。

  (二)国土所将每周违法用地情况汇总后按要求填写台账盖章后于每周五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统计分类后于次周星期一上午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国土所将每月土地执法情况及违法用地情况汇总后按要求填写台账盖章后于每月最后1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统计分类后于下月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上午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导、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及其它相关部门。

  (四)对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或土地违法面积巨大,多次制止仍继续违法等重大典型案件,实行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大队应将巡查、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的总体情况向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国土房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将数据报表、重大典型案件和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向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将数据报表、重大典型案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将违法用地情况以及重大典型、难以解决的案件和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驻局纪检监察室对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制度由驻局纪检监察室和市执法监察支队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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