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人证言;
12.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3.鉴定结论;
14.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6.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17.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19.其它认为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文书送达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及时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一份归档。送达时的注意事项:
1.填写送达日期;
2.被送达人应为违法用地当事人、违法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受托人代签的,应出具委托书。违法用地当事人拒签,可公告送达并拍照留存,并在存档案的告知书上注明原因,由村、镇或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两人以上)见证确认。
(二)违法用地当事人可申请听证,由执法监察大队依申请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书须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4.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是否在告知限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三)违法用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依法生效。
(四)对当事人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国土所应拍照存档,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结案归档。
(五)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所制作申请执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将案件送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做好跟踪。
(六)法院执结情况由国土所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由土地违法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应指定委托代理人,国土所派经办人员协助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委托代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好应诉工作。
(二)对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应当履行。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由案件代理人制作行政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呈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