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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三)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长负责召集,由执法监察大队、产权科、规划科、用地科有关人员和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参加,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会审小组认为案情特别重大的,可提交区(县级市)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审查审批时间相应顺延。会审应制作笔录,由参加会审的成员签名;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并将笔录归入档案。

  (四)经会审或领导审批后,对不同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会审或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登记并扫描存档(电子版)后将所有资料交回国土所。

  2.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不构成违法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并归档、销案。

  3.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不适当的,退回补充调查或更正。

  4.对不属于国土部门处理的案件,发出《案件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5.涉及对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案件,向区(县级市)纪委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

  (五)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拟定《测绘指界通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国土所负责带领测绘单位到现场工作并与违法用地当事人或村国土员现场指界;上述人员均拒绝现场指界的,则由国土所指界。测绘结果须移交执法监察大队,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移送公安部门,抄报同级检察院备案,并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国土房管部门收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受理案件的书面通知后,立即转国土所存查。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便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案件,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提交如下材料:

  1.国土所巡查土地违法行为日志;

  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当事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勘测笔录;

  7.现场勘测照片;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

  10.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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