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查取证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案件资料和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暂停办理违法用地当事人所有用地申请的案件处理意见。
(五)对涉嫌犯罪案件,国土所应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中写明。执法监察大队确定符合资质的测量部门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定界测量,并以测量面积作为处罚、追刑的依据。
涉嫌犯罪案件的追刑条件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地类以占用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依据,同时比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四条 拟定行政处罚意见
(一)案件调查完成后,核对宗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均应核查到二级地类,对不同的地类须明确写清各种地类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二)完成核查工作后,制作《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表》,并根据《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土地地类利用现状情况拟定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用地当事人有涉及两种以上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同时立案,一并查处,作出行政处罚。
(三)没收违法用地上兴建的建筑、设施后,不得无偿划拨或以不合理租金返租给违法用地当事人。
(四)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需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或需会审的案件,应在《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表》中一并提出意见。
(五)完成案件调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拟定行政处罚决定所需的工作,并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所有案件材料及电子版一并送至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对案件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案件审批
(一)执法监察大队收到国土所报送案件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移交。
(二)案件登记移交后经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或会审;对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经会审同意后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