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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国土所或执法监察大队(适用于未设国土所的行政区域)对违法用地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或扩大违法用地范围的,国土所应立即制止,同时报告执法监察大队。

第三节 查处

  第十二条 立案

  (一)在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所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立案的,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等不予立案;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土地违法案件按顺序统一编定案件编号,样式为:“A国土立〔20××〕×□□号”,其中A代表各区(县级市)名称的第一个字,X代表国土所名称的一个字。

  第十三条 调查

  (一)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所应指派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向违法用地当事人或宗地权属人发出《土地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故需延期调查的,须经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

  (二)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所应完成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绘制现场四至图(国土所盖章),确定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拍摄现场照片;收集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如租赁转让合同)。上列材料均须被调查人签名确认。

  (三)笔录调查时,应核实被调查人身份。违法用地当事人为单位的,应核查单位性质,要求其提供法人代码证、机构注册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作为被调查人时需提供)等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作为被调查人时需提供),并核对原件;违法用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核查其政治面貌,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证明。

  违法用地行为人不是宗地权属人的,应对实际违法用地行为人和宗地权属人的身份及违法行为一并调查取证,包括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方式、时间、价格、面积、实际收到的出让金、转让金或租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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