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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动态巡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需备带摄像器材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拍照留存,详细记录宗地位置、宗地面积、实际行为人、宗地使用状况(涉及建设行为的应注明施工进度)。在法定期限内核实该宗地权属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土地总体规划情况,确定用地行为性质。用地当事人提出有合法用地手续或有农林、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的,应以其提供的文件为依据,并复印存档。

  国土所填写巡查日志,建立巡查台账,对当日巡查路线、参加人员、巡查情况(包括新发现用地行为检查和违法用地复查情况)等事项详细记录在案。

  第六条 对非经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接报后1个工作日内参照第五条规定作出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组织交叉互检。

  第八条 违法用地行为当事人一般为宗地权属人,对非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应一并列为当事人。

第二节 制止

  第九条 国土所或执法监察大队(适用于未设国土所的行政区域)对涉及违法占地进行挖土、填土、推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建筑垃圾等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在违法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用地行为在发现时已停止,不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条 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应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并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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