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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穗国房执法〔2009〕3号)


增城市、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实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发现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受害人投诉、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卫星遥感影像、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以及违法用地当事人主动交代等。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分管局领导、执法大队长、国土所负责人是本辖区土地执法巡查工作负责人,对各自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巡查工作负责。

  国土所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工作。未设国土所的行政区域由所在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动态巡查工作。各区(县级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协同动态巡查网络。

  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应建立巡查责任制度,根据本辖区土地执法人员配备,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明确每一巡查区的具体地域范围和巡查责任人,确保证每个巡查周期(10个工作日)对管辖区域巡查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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