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会同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德宏州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设立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或者浏览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二)登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号码、统一平台的要求,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并负责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电话查询于2009年6月30日前推行。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