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重要事项公示责任部门及责任单位,认真抓好推进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施行;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负责公示。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八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九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