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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德宏州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德宏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德宏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四条 州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州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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