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确保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收缴,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建设和谐德宏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的函》(云政办函〔2008〕125号),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经2009年4月2日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将州直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由财政安排在职人员经费的州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三、代收管理
(一)原则。为规范各单位工会经费按比例提取和留用,做实基层工会经费账户,财政安排在职人员经费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收。
(二)方式。财政部门应于1-3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以前、第四季度于12月20日以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并从当月应下达各单位包干公用经费中扣除,再由地税部门填开缴款书,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资金划拨到工会集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