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分主办、协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建议、提案的答复,在办理工作中,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听取他们对办理和答复的意见,并牵头组织建议、提案的面商工作,协办单位应将对建议、提案办理、答复的意见书面提供主办单位,并积极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面商工作。
(四)各承办部门拟定的复文,在寄送建议人、提案人之前,应交州政府法制局对复文格式、内容以及是否面商进行审查,通过后才能寄送建议人、提案人。
(五)建议、提案办理的时限。承办部门接收建议、提案后,应于2009年7月30日以前办理答复代表、委员。办理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9月1日。
(六)复文的基本要求:(1)按正式公文行文要求,由单位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并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2)复文上须注明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分类。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解决的,用“A”标明;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将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才能解决的,用“D”标明。(3)承办单位在复文时应围绕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答复,不能在答复中向代表、委员提出要求。(4)建议、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代表、委员,同时附一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5)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完毕,寄送代表的同时,抄送州人大选联委、州政府法制局各一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完毕,寄送委员的同时,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州政府法制局各一份。
(七)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各承办部门要对2009年度办理工作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州政府法制局。
五、强化督促检查,坚持跟踪问效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督查协调机制,把办理时限、办理质量、办理实效、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等作为督查重点,严格执行办理工作四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逐级严抓质量,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变压力为动力,仔细梳理往年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解决的事项,定期检查落实,对办理工作进展状况或办理情况发生变化的,深入开展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工作,切实变“一次性办理”,为“跟踪问效式办理”,努力实现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