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结合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第
十九条规定,对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起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6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2万元;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四种特殊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每人每年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