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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穗价〔2009〕9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园林局(园林局、园林办)、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管办、林业局(农林局、林水局、林果办、绿委办)、旅游局、民族宗教局,各游览参观点:

  现将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大门门票价格20%的优惠。优惠后门票价格采取四舍五进方式取整。

  二、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26号)、《关于提高我市儿童优惠身高标准的通知》(穗价〔2009〕15号)关于儿童、老年人、现役军人、荣誉军人、残疾人凭相关证件实行门票价格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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