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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穗地税发[2009]106号)


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件1)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附件2),与《条例》同步施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保新旧税法平稳过渡,现将《条例》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营业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原《营业税条例》是1993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距今已经15个年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不断出现新的经济行为、产生许多新兴的行业,原《营业税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要求,因此,修订《营业税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近两年,国家加快了税制改革的步伐,2007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2008年国家进一步完善现行流转税制,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实施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修订《营业税条例》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营业税制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基层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贯彻落实新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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