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10日 穗地税发[2009]9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6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以下简称总局19号令)第
五条中所述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是指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居民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证件有效期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证件的有效期;没有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居民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证件有效期为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包期或提供劳务期限。
三、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负责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按时报送以下电子文档资料:
(一)每月月底前,报送《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市局按月将该表数据归集后传递至同级国税机关对应部门。
(二)每年度终了后15天内,报送上年度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以及项目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分析的报告。
四、总局19号令的附件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件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件3《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附件5《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已放置我局对外网站的“下载区--报表下载--申报类报表”中,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使用。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