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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的通知
(2009年4月10日 穗地税发[2009]97号)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53号),经研究,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如下:

序号

行业

上一年度

销售(营业)收入

应税所得率

(%)

备注

1

制造业

2000万(含)以下

5-15

2000万以上

6-1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000万(含)以下

4-15

1000万以上

5-15

3

建筑业

2000万(含)以下

8-20

2000万以上

10-20

4

服务业-饮食业

500万(含)以下

8-25

500万以上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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