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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27日 穗地税发[2009]8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48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尤其要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和报送合同备案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严格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确保《办法》执行到位。
  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译本及相关资料等,是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重要依据。企业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内容,以及完(免)税、不予征税等情况,准确填写和开具税务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台帐管理工作,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四、纳税人可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市局不再印制纸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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