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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在“防灾减灾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月7日至5月13日,全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二、从4月底到5月中旬,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市应急办牵头,各区政府为主,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媒体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四、开展中小学校防灾减灾主题活动(市教育局负责)。

  五、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天气态势,宣传防汛抗旱防灾减灾(市水利局负责)。

  六、开展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科协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头落实)。

  七、5月12日,开展地震志愿者注册活动,启动厦门市地震救援志愿者行动(团市委、市地震局负责)。

  八、组织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按预案进行村(居)民转移避险演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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