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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缓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救助金发放,编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本部门的救助金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汇总编报、管理和核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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