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息,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推进、指导本市房地产信息公开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房地产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涉及房地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房地产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房地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