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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9〕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认真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一件大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环保、发展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工作程序

  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由水源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含行委)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州(地、市)政府审查,同时报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复核,审查、复核通过后由州(地、市)政府将划定方案及复核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批。跨州(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州(地、市)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由有关州(地、市)政府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对有争议并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为县级(含行委)及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他人口密集重点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各州(地、市)政府确定时限划定。

  四、饮用水水源区划定的技术规范及要求

  (一)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和《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制图规范》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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