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完善以奖代补。
广泛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工程减排、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县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
(二十二)纳入转移支付。
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用于补助因关闭企业带来的财政短收、关闭合规成立企业的职工安置及财产补偿。
(二十三)强化财政补贴。
通过财政补贴,支持科技攻关,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企业引进使用先进节能、清洁生产装置,支持市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支持使用高效照明产品,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排污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执法机构能力建设。
(二十四)注入资本金。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组建专业节能投资公司。节能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组织实施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投资公司成立之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财政适度注入资本金。
(二十五)优先政府采购。
自治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它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或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定向采购,支持资源再利用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节能采购标准,引导全社会提高节能意识。
(二十六)建立惩罚约束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要发挥政策和资金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更要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对能耗不达标企业、排放不达标企业、超额用能企业及未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不能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对有章不循,违犯政策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进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税收政策。
四、加大财政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保障力度
(二十七)加大财政投入。
发挥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2008年,自治区财政安排节能减排资金4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今后每年新增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三年内达到1亿元。
(二十八)强化资金导向。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投向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工业化发展资金向节能减排项目倾斜,同时,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的70%用于支持减排工作,重点支持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农村环保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