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财税政策环境
(十四)落实中央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治区内企业购置或使用专用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五)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优惠政策。
对自治区内生产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所生产设备、产品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作用明显,或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效果特别显著,但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经自治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量化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
(十六)规范“两高一资”企业税收政策。
对自治区及市县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中涉及“两高一资”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原则上取消“两高一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新出台政策,涉及不属于国家鼓励的项目,不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合理调整能源价格。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提高部分能源价格,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制定超能耗限额用电、用能单位加价收费制度,对超限额用能单位加价收费,收缴的加价用能费用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节能先进单位、节能降耗管理等。
(十八)建立节水价格导向机制。
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制定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的用水单位加价收费。待供水价格理顺后,收缴的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科研。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十九)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对用户随意打井取水和滥用水资源的行为,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罚。
(二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二氧化硫和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征管力度,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适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
三、创新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