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和未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也给予财政补助,调动市县政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镇污水减排。
(七)引进先进节能装置和清洁生产装置。
建立财政补贴机制,鼓励企业引进、开发和使用通过成果鉴定、在线使用正常、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
(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加大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力度,重点是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行政机关、居民生活以及道路和景观照明。通过推广工作,形成绿色、健康、文明的能源消费理念。
(九)鼓励建筑节能工程。
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建和居民建筑等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重点是集中供热锅炉、供热分户计量、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空调机组改造、通风设备改造以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
开展试点工作,支持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今后学校、医院及大型公建开展规划设计时应将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规划设计。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利用自治区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资源丰富的优势,支持科研机构、工程设计单位、企业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工作,形成一批科研成果,逐步在区内进行推广。
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光伏材料、大型风电设备开发研究和产品本地化,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十一)探索排污权交易。
协同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政策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要污染物总量和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其分布区域;加快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开展排污权有偿交易的政策设计和规划工作以及沿黄河三市生态补偿工作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十二)提高执法机构能力。
支持节能监察、监测和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和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设,支持节能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管等能力建设,支持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监测的健全完善。
(十三)培育能源审计中介机构。
支持培育能源审计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能源计量、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指导企业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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