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建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制度。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形成和收集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立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相关资料归档。
收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书档案
1、文件类:国家、省、市(州)、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中日双方签订的有关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各类批复文件。
2、宣传类: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简报、录像、照片、宣传材料、领导讲话等。
3、信函报告类:涉及项目的传真件、信函、上报材料、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技术档案
1、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年度作业设计、农户调查、各类合同、协议书。
2、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计划。
3、总结材料:各类工作总结、报告、年终总结。
4、检查验收:县自查验收材料、省级验收材料、不定时检查报告、督办材料、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检查验收材料等。
5、推广培训:项目技术培训、交流等有关材料。
(三)财务档案
1、资金下达文件、年度用款计划。
2、与项目有关的原始凭证、账本、会计报表等资料。
3、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等。
4、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档案保管制度。加强项目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项目在争取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不得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分散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种门类档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分类、编号、编制检索工具,并进行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整齐美观。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防止破损或丢失,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和《
档案法》,增强保密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档案的查询、调阅、销毁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章 工程移交与后续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各级项目办要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其中退化草地治理工程移交项目市县农牧局继续管理;防风固沙、植树造林工程移交项目市县林业局继续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交项目市县水保局继续管理;项目实施期间购置的办公设备、车辆、技术和财务等档案一并向同级主管部门移交,移交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