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省级阶段(年度)验收是在县级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省项目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随时抽查,并对抽查工程的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不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进度:考核各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以及落实情况。
3、项目物资、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物资采购按计划完成情况,物资采购的数量、品种、质量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供应是否及时。
4、项目成果与效益:检验项目预期效果是否达到。
5、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考核目标、环保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三十四条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检查。项目市县和各项工程实施单位要随时接受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抽查,出现问题由项目县督促工程实施单位整改。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首先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备忘录》确定的技术标准、预期目标和项目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将自验结果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县级项目办备案。自验合格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省级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前后的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工程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第九章 交流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工程技术方面的培训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项目办根据项目《备忘录》培训计划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