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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

  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
  (一)市级规划
  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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