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国妇联有关申报工作要求,在全省价格系统内的省级“巾帼文明岗”中择优推荐上报,被推荐的单位和岗位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各级价格部门可因地制宜采取有关激励措施,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巾帼文明岗”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巾帼文明岗”集体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级价格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优先将其列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正在创建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相应的“巾帼文明岗争创岗”标牌;已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纳入系统年度行政效能综合考评体系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取消荣誉称号,并由原授牌单位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等检查中不合格的;
4、出现群众反映强烈、被舆论曝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严重问题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由省物价局“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