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中开展,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加。
1、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岗位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
3、岗位成员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贡献社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工作标准和考核要求。
5、创建工作得到单位、系统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并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署、定期检查、档案健全、活动正常。
第六条 根据“巾帼文明岗”创建的申报条件,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单位须向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原则上于单年6月底前申报,主要步骤为:
1、成立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
2、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创建活动计划;
3、填写《江苏省“巾帼文明岗”申报表》,报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统一报请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授予省级“巾帼文明岗争创岗”牌匾。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一般在挂牌争创的单位和岗位中,采取自我申报、系统推荐、公众评议、集中公示等办法评选产生。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单位和岗位应分别填写《江苏省“巾帼文明岗”推荐表》、《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提供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标准化争创工作资料,包括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制度建设、各类计划总结、宣传公示、学习培训、实践活动、成果荣誉等资料。
第八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一般在双年进行,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省妇联与省物价局联合进行表彰。各争创单位和岗位应按申报工作要求向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领导小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妇联职能部门的协助下进行考核验收达标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审批,于次年3月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进行或于当年由省妇联与省物价局联合表彰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