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价检[2009]1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江苏省价格系统(以价格监督检查条线为主,下同)“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管理,推进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更好地动员组织全省价格系统妇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多作贡献,依据《江苏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江苏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广大妇女争先创优的标志性工程,是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妇女建功立业展新姿的特色平台,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树立价格系统新风为目标,以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江苏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优质服务,文明执法,敬业奉献”为主题,引导全省价格系统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爱国守法、诚信、团结友爱善、勤俭自强、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江苏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级,全省价格系统组织争创的是国家和省两级。
第四条 省物价局成立“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全省价格系统“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行管理、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省物价局“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检查分局,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制度、颁布考核标准、督促工作落实、组织申报初审、协调主管部门等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