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与维稳工作。联席会议及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听取相关合法债权债务人意见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人民政府掌握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日常报告制度,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将信息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时上报广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五、认真研究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