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要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及其产卵繁殖场所的保护。在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分布的江河及其它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地,建立市级以上濒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面积适宜,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体系。
(五)加大水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力度。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监测,积极配合自治区调整出台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将当前亟需保护的物种纳入依法管理范围。要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各环节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治和护理。建立违法活动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机制,以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积极实施濒危物种专项救护,使物种的濒危程度逐步得到缓解,确保物种不灭绝。对已处濒危或极度濒危状态的物种,要根据其生物学特点,要重点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扩建、新建自然保护区,改善栖息地环境;划定禁渔区,加强就地保护;收集、保存和研究基因资源;加强繁育研究,开展人工驯养繁殖,建立和扩大稳定的人工繁育种群;对人工繁育的种苗逐步实行野外驯化和放归自然,促进野外种群及资源恢复与发展,建立栖息地保护管理及监测体系,强化保护管理能力,实现对资源的动态监测。
(六)及时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坚决执行污染物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预防和控制水体污染。对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有资质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技术力量,调查分析污染原因、污染主体,及时转移受威胁的水产品,暂停养殖纳水和严格控制受污染的水产品上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维护生产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要科学评估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民损失,提出补偿方案,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补偿或赔偿经费,切实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抓紧制订应急处理预案。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纳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江河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要整合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加大监测评估力度,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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