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联合审批。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投资、土地、环保、规划、建设、林地、水土保持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的相关部门,要加快审批机制改革步伐,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采取超常规办法,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密切政银企合作,加大项目推介,加大金融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争取国家、自治区投资更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债券规模;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一步整合政府资金,适当调整财政预算内建设性支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着力解决好项目资本金和配套资金。
(五)建立保障机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优先为重大项目做好征用土地的服务工作;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重大项目的筹融资要求,并协调、配合落实相关筹融资方案和手续;利用投资融资平台,优先安排重大项目配套资金;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资金投向的项目,积极协调落实申报方案、申报条件,加强与上级联系沟通,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需上报上级核准或审批项目,加快完备项目相关材料并上报,加强汇报衔接,争取尽早获得核准或审批;对属于本市审核的项目,按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加快办理。
(六)强化督促检查。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逐项对项目按开工、竣工、时间进度、投资量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等方面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表彰奖励工作先进的县(市、区)、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实现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给予表彰;对不完成目标任务的,对刁难企业发展行为及阻碍项目建设进度,延误项目建设时间,项目推进不力的个人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
(七)实行通报制度。投资和项目建设综合信息每旬一报,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对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中央投资项目进度实行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投资与项目建设进度旬报信息以快报数的形式报送市440指挥部;每月9日前将上月完成的投资和项目建设月度进度信息汇总并形成分析材料报送市440指挥部。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全市投资项目建设月度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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