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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规划和项目业务经费。包括开展规划和项目调查研究等经费;规划和项目论证、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收集、整理、编辑、印刷等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委托及合作单位的劳务费、聘请人员工资、福利等,以及直接为规划和项目服务的公务、业务招待等经费。
  (四)设备购置费。包括开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五)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费用。
  上述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第(五)项开支标准控制在工作经费总费用的10%以内。

第三章 审批和拨款

  第五条 城乡规划经费由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管理。
  第六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经费申请,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并按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实际,提出市直经费计划,转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直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指标。
  第七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拨付。其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经费计划,及时编制工作推进计划及费用预算。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各项工作推进计划及费用预算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发改委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协议、合同)。
  第八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前期工作进度,向市发改委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第九条 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在本年度内,按照规划和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工作经费的额度需要调整的、或需要在经费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调整或调剂。
  第十条 申请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须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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