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因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无力运送的,可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规定,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