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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四、其他有关要求

  对允许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设备共存且未单独安装计量表的企业,各地要根据不同设备的实际情况,组织供、用电企业共同测算,定期核定并公布加价电量。各级供电公司的差别电价收入,要按规定科目列支,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差别电价收入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同时将本辖区差别电价收入、加价电量等相关数据,报送当地发改委(工促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要负责对本系统相关工作的督导,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方式:省发改委电力办   张宝利电话:88600396

  邮箱:dianliban@126.com

  省物价局价格一处  陈岚峰 电话:85206700

  邮箱:clf@hebwj.gov.cn

  附件:河北省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表
  2009年____季度

序号

生产企业:

生产设备

加价标准  (元/千瓦时)

加价电量(万千瓦时)

加价额(万元)

当期彻底关停(拆除)的设备情况

本期

合计

本期

合计

设备及数量

时间

一、水泥行业

 

 

 

 

 

 

 

 

1、淘汰类

 

 

 

 

 

 

 

 

1

 

 

 

 

 

 

 

 

 

2

 

 

 

 

 

 

 

 

 

 

 

 

 

 

 

 

 

 

2、限制类

 

 

 

 

 

 

 

 

1

 

 

 

 

 

 

 

 

 

2

 

 

 

 

 

 

 

 

 

 

 

 

 

 

 

 

 

 

二、钢铁行业

 

 

 

 

 

 

 

 

1、淘汰类

 

 

 

 

 

 

 

 

1

 

 

 

 

 

 

 

 

 

2

 

 

 

 

 

 

 

 

 

 

 

 

 

 

 

 

 

 

2、限制类

 

 

 

 

 

 

 

 

1

 

 

 

 

 

 

 

 

 

2

 

 

 

 

 

 

 

 

 

 

 

 

 

 

 

 

 

 

三、其他行业

 

 

 

 

 

 

 

 

1、淘汰类

 

 

 

 

 

 

 

 

1

 

 

 

 

 

 

 

 

 

2

 

 

 

 

 

 

 

 

 

 

 

 

 

 

 

 

 

 

2、限制类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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