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09〕39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我省对高耗能企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以来,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合理配置,抑制高耗能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决定建立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生产设备实行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范围和加价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列入省已公布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设备用电,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我省钢铁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0元,其他行业的企业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20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05元。今后,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生产设备和加价标准,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
二、建立定期核查和报告制度
从今年起,各地发改委(工促局)、物价局对高耗能企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要逐一企业建立台账或信息查询系统,并于每季度向省发改委电力办、省物价局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下一季度初月的20日之前。
报告内容:(1)当期每个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型号(工艺)、数量、加价电量、加价标准和加价额度。(2)企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如有关停或拆除(不含暂停),要注明关停或拆除的具体设备型号、数量和时间。(3)拥有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的企业重新注册名称或合并的要及时说明。(4)建议纳入或取消实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及其对应的加价电量。
三、建立定期甄别制度
对列入国家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行业,各地发改委(工促局)要严禁审批和立项上马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并会同当地物价局定期做好辖区内企业生产设备的甄别工作。如发现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未列入省公布执行差别电价范围的和已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生产设备关停(拆除)的,要及时上报,以便重新公布。唐山市工业促进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97号)附表中,列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设备,按照《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重新进行甄别,并于5月15日前上报省发改委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