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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加快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告。

  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要于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中旬-10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钢铁、涉砷、涉铅行业的企业开展集中检查,于6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于9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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