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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通知
(皖政秘〔2009〕9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37号)精神,国务院原则同意水利部编制的《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规划》要求,力争到2015年,我省淮河干流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要遵循“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防洪排涝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洪水出路,加强洪水管理和科学调度,逐步完善由水库、河道堤防、行蓄洪区、调蓄湖泊等工程措施和防洪管理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淮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淮河综合治理。在全面完成涉及我省的治淮14项骨干工程基础上,重点安排行蓄洪区调整、安全建设和渐进式移民试点,改善行蓄洪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堤防达标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实施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治理,改变涝灾损失严重的局面;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体系,完善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继续实施山丘区水土保持工程;推进防洪管理体系建设。

  四、我省淮河流域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内容,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与衔接,加快淮河流域有关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主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争取早日实施。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有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项发展规划时,要与《规划》相衔接,努力建立人水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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